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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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属于要约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694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此外,该法第四百七十三条也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由此可知,合同订立中的要约具有以下特点;(1)要约所针对的主体是确定的;(2)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而要约邀请则是与此相反的,其针对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内容也不明确,而且要约遨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而我们平时所收到的商业广告等,一般都是属于要约遨请,只有该广告符合要约的规定时,才属于要约。根据您的描述,您所收到的商业广告因为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不符合要约的特征,所以,属于要约邀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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