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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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实际行动表示承诺可以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657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承诺应该通过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当时该科技公司在要约中所说的“请酒店经理按照上述计划安排即可”,说明您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而且,在此之后,该公司也派人到你们的酒店进行了实地考察,知道你们在为他们的入住做准备,这也说明你们已经作出了承诺的行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就无需再进行通知。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承诺是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的。科技公司的做法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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