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应该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只有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在承诺生效时,合同也才成立。所以,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对方在10天之内作出承诺,而对方却在第12天才作出承诺。根据法律的规定,迟到的承诺除非你们承认,否则就是无效的,而你们也并未承认其承诺有效,所以,承诺无效,相应地,您与对方的合同也并未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