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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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子邮件签订的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396人看过


 

法律分析:对于利用电子邮件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此外,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也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利用电子邮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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