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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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所获得的补偿不满意,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8日|分类:行政复议 |423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同时,20115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也指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所获得的补偿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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