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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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过程中,工作人员私自接受被补偿人财物,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352人看过



 

法律分析:对于土地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私自接受财物这一问题的处理,部分地区已经做出了地方性的规定。比如,上海市2012年出台了《上海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就专对房屋征收补偿中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第15条详细指出了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不得通过年度考核:(一)接受被补偿人的财物或吃请;(二)私自涂改或违规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三)本人或唆使他人对被补偿人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四)唆使或者串通被补偿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当利益;(五)伪造、涂改、转让《上岗证》;(六)本人或者唆使他人擅自拆除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七)有打砸抢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和实施单位应当将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产生恶劣影响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将会最终对此进行处理。

实际上,在这里,接受被补偿人财物的土地部门工作人员承担的就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

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如果在实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相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这就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表现。

 

法律依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不得通过年度考核:

(一)接受被补偿人的财物或吃请;

(二)私自涂改或违规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三)本人或唆使他人对被补偿人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

(四)唆使或者串通被补偿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当利益;

(五)伪造、涂改、转让《上岗证》;

(六)本人或者唆使他人擅自拆除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七)有打砸抢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和实施单位应当将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产生恶劣影响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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