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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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征收协议后发现不公平,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503人看过



 

法律分析:如果认为拆迁协议显失公平的话,签完协议后1年之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不公平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那么撤销权消灭,合同继续有效。因此,如果所订立的拆迁协议显失公平的话,则原告必须在1年之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过了1年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虽然法院会受理,恒是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为由做抗辩的话,则原告就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即过了时效之后,虽然仍可以提起诉讼,但是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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