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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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没有拿到征地补偿,开发单位是否可以先进行拆迁?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300人看过



 

法律分析: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的规定,在被征收人没有获得补偿的时候,是不能先进行拆迁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制度。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就上海市的情况而言,上海市2011年公布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有关补偿的第9条就规定,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在类似事例中,补偿协议尚未签订或者补偿尚未到位的情况下,房屋就被拆迁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如果在没有获得补偿款的情况下,村民因为被拆迁而受到了损失,征收部门或者征收人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九条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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