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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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以申请协调解决矛盾?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204人看过



 

法律分析:申请协调是解决征地实践中的矛盾和冲突的一种方式。比如,2012年公布的《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24条指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对于什么事项可以申请协调,各地的规定存在差异。不过概括来说,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就可以申请协调:(1)对征地补偿费标准存有争议的;(2)对安置补助费标准存有争议的;(3)对被征土地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4)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存有不同意见的;(5)对实行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存在不同看法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此时,申请协调,是法律赋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利,当事人一定要正当地加以运用。

 

法律依据:《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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