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是补偿被拆迁人,我们以苏州市的情况为例,该市2010年颁布的《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6条就对被拆迁人进行了界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城镇居民A向居民B购买了农家院之后,就已经对该院落拥有了所有权,可以获相应的拆迁补偿。但是根据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是禁止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他人出售的,因此,房屋买卖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为是无效的。然而,尽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卖方已经通过公平的买卖行为获得了在当时而言与其房屋价值相等的钱款,尽管后来房屋在拆迁时升值,确认合同无效可以获得一定利益,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如果基于合同无效而判决双方相互返还房款和补偿款,对买方而言就有失公平了。
法律依据:《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文件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