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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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证是认定补偿的唯一依据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1094人看过


 

法律分析:如果宅基地一直在使用,并且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没有被依法收回或者更换的话,那么宅基地使用权证就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证并不是认定补偿的唯一依据。就北京市的情况而言,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征收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因此,在征收时并非单纯按照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面积补偿,还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与当地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进行比较,看看是否一致。

 

法律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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