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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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家庭承包”能否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573人看过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两种具体形式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在“家庭承包”中,该法也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还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没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也没有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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