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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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的小卖店被征收,应该怎样补偿?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628人看过



 

法律分析:实际上,在这个案例中谈到的小卖店可以归入非居住用房一类,政府也对这样的生产经营性房屋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就北京市的情况而言,根据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进行拆迁的,拆迁人除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上海市也在2011年颁布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该规定第20条指出除了对非居住房屋进行必要的货币补偿之外,还应该补偿:(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三亚市2013年印发的《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第25条也提到,征地拆迁非居住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征地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法律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对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下列费用:

(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征地拆迁非居住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征地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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