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必须满足以下程序条件:首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作出了征地批复,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已经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即征地的实施程序已在依法进行中;其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再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最后,被征收人在收到该决定书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此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人依法行使了诉权,但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那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