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土地征收范围确定以后,有一些与征地相关的活动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进行的,我们以北京市的规定为例,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3)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告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5)房屋、土地租赁;(6)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上海市2011年出台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也列举了《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禁止的一些活动:(1)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2)不得突击装修房屋;(3)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4)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5)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苏州市2010年出台的《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也规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备案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公安、工商、农村工作等部门在确认的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有关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
“(三)批准变更房屋、土地性质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
“(五)办理户口迁入、分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几个例子说明有一些活动会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触犯法律。被征收人应当避免为了牟利而进行法律不允许的活动,以免因小失大。
法律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