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一方婚前付首付购买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下,房屋被征收时补偿款归谁的问题,仍然要先适用房屋征收补偿款跟房屋所有权人挂钩的原则,即首先要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有两种情形,则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归属也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离婚时双方对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则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归属也参照其协议分配。第二种情形,如果双方对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没有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判决后该不动产应该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所以房屋征收补偿款也应该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