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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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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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被判归一方所有,则另一方还能索要征收补偿款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1276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失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一般而言,离婚时房屋所有权被判归一方所有,则房屋征收补偿款当然归该方所有,另一方无权索要。但如果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损失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法院判定其享有涉诉房屋所有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则此时有权索要征收补偿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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