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是以确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前提的,我们只有先确定房屋归谁所有才能解决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建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