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临时建筑面临国家征收时,能否获得补偿也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获得补偿。比如,2010年,周某经批准在某市临时建造了一幢300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期限10年。2013年,该市修建高速公路欲征收这幢房屋。由于这幢房屋并未超过批准期限,因此周某也能获得征收补偿。
另一种是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能获得补偿。比如,在上例中,周某的房屋是在2000年临时建造的。到了2013年房屋征收时,该房屋已经超过了10年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所以此时周某就不能获得征收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