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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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的利害关系人不想让登记机构知道自己的查询目的,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7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443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但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也就是说,尽管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是为了保障他人不动产的信息安全,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知晓查询目的。因此,您应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如实告知自己查询的目的,否则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以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不予查询。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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