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可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的登记资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要求,您在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除了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以及您的身份材料之外,您还需要提供可以证明自己系所申请查询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只要您准备齐全上述材料,不动产登记机关就应当同意您的申请,让您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当然,您除了可以查阅相关信息之外,您还可以抄录、复制该不动产的登记资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第一百零二条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