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此,房屋因自然灾害灭失,属于不动产物权灭失的情况,是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而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进行实地查看是有法律依据的,作为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如果拒绝配合,则不动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即登记申请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拒绝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的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