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相对于出租人而言,对房屋的了解处于劣势,并且由于外界原因致使房屋毁损的,若让承租人承担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为此,《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本法也明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也就是说,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履行维修租赁房屋的义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维修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