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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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618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典》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打算出卖出租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如果承租人与其他买受人给的购买条件一样,那么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出租人未提前告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事情或在同等条件下未让承租人优先购买,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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