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您可以要求与该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在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开发商就负有按时将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当出现以下2种情况时,开发商属于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买受人可以要求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1)房屋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没有办法交付使用的;(2)房屋在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实不合格的。所以,根据您所说的情况,虽然房地产开发商已经将房子交付,但是,由于其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此,您是可以请求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