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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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拒绝领取交房通知,这时房屋发生毁损怎么办?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341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一般情况下,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而房屋的风险负担则是随着房屋的交付使用转移,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前,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而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则由买受人承担。如果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书面的交房通知时,原则上从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该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一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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