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发商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上述法条中可知,对于与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资料应当分2种情形区别对待:对于宣传资料中的一般性描述,开发商可不受约束,只是作为成交买卖合同的一种宣传手段;但是若开发商所作售楼广告具体而明确,如标明小区内的附属设施,楼房的结构以及朝向等,这些内容应当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一个基础性内容,如果这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则视为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开发商的宣传册中对幼儿园、健身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具体设施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划,因此,这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未能按照该规划交房,已经属于违约,您有权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