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由此可知,在房地产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实际上是没有出售房屋的权利的,因此,其与买受人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则上也就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双方发生纠纷之后诉至法院,房地产开发商在起诉之前获得了预售许可证,此时,法院可以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到您的案件中,因为开发商并没有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明,因而,即使你们签订合同,合同一般也是无效的。虽然开发商可能日后会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但是,这毕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建议您最好不要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