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变更、转让等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可以确定的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是,若为了卖出更高的价钱,已经将房屋另行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依法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尽管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由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已经将房屋另行出售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因此,您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您应该如何维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您作为权利被侵害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