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解除合同时的通知具有两种效果:一是解约前提前通知,以避免突然解除合同给对方带来损害;二是只有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才算解除。
如果租赁关系存续期内,承租人欲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及时寻找新承租人,避免空房损失;出租人欲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涉及承租人寻找新的住处,避免露宿街头。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解约方应该及时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义务不以双方约定为要件。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可能会在租赁合同中列明类似条款:“如有不租,双方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应负责赔偿。”这种做法是对当事人通知义务的强调,实际上,即便租赁双方没有在租赁合同中列明类似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解除租赁关系前,也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对方,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赁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什么时候通知,则不宜确定何为“合理期限”,可能出现一方认为提前 1 周通知即为合理,而对方认为应提前 1 个月才为合理的情况,此时只能由法院根据当地房屋租赁交易习惯及当事人租赁合同特点综合裁量。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是依照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还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欲解除租赁合同,都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之所以强调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才解除,是因为如果不通知,对方就不知道发生了解除合同的事由,更无法对该事由提出异议或抗辩,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如果未通知对方,合同不能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