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原书面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口头续租是否有效?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2882人看过



 

法律分析:租赁期满之时,原书面租赁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不会再发挥约束租赁双方的作用。双方口头约定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视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该合同的形式为口头形式,合同的内容除租赁期限外与原书面合同一致。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续租实际上是对原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的协议变更,结合此条规定,如果此次续租后,整个房屋租赁期限为 6 个月以下的,则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和本次续租约定的期限履行;如果此次续租后,整个房屋租赁期限为 6 个月以上的,则除租赁期限应当视为不定期以外,其余内容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