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承租已设立抵押的房屋有何风险?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5日|分类:抵押担保 |1993人看过



 

法律分析: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需要仔细查看房屋的产权证明,除核对出租人的身份是否属实以外,还应注意房产证上是否有抵押权登记。承租存在抵押权的房屋对于承租人来说是存在风险的。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屋经抵押登记有效设立抵押权后出租的,该抵押权可以对抗租赁关系,承租人不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保护。法律为了保护设立在先的抵押权,允许将房屋价值最大化出售从而最大限度地偿还债务,如果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承租人不能请求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有义务如实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权是否存在,由承租人权衡决定是否签订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没能如实告知,此后由于抵押权的实现导致承租人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出租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但房屋抵押是登记才生效,承租人需要通过查验不动产权证才得知抵押存在,因此,很难证明其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告知其抵押的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