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拍卖属于房屋出售的一种方式,通过常识可知,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这与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优先取得”其实并不冲突,反而可以将拍卖理解成同等条件优先取得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仅以价格为同等条件的衡量标准。
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在委托拍卖或司法拍卖中承租人同样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委托拍卖而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可见,在委托拍卖租赁房屋的过程中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样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可以推定承租人在司法拍卖过程中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比委托拍卖和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共同点是承租人都应该在拍卖 5 日前通知优先购买人;不同点是,在司法拍卖时法院的通知义务弱于委托拍卖出租人的通知义务,法院仅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即可,如公告通知,而出租人需要非常明确地通知到承租人本人才算履行了通知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