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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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实现房屋抵押权的,承租人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5日|分类:抵押担保 |995人看过



 

法律分析:租赁期限内实现房屋抵押权的,承租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抵押权的实现目的是偿还债权人的借款,债权人并不一定非要取得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权的实现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冲突,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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