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是为了保护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依赖关系,维持其对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因此优先购买权本身是承租人的一项专属权,不能单独转让或继承,如果出现租赁合同概括转移的情况,则优先购买权随之一并转移。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出于保护与承租人生前关系密切的共同居住人的利益,该条规定如果承租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为了维持共同居住人稳定的生活状态,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与出租人发生租赁关系。该规定的本质是,无须经过重新签订合同这个步骤,由法律规定共同居住人与出租人成立新的租赁关系,共同居住人实际上变为新的承租人,此时,优先购买权一并转移给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不一定是承租人的继承人,因此本条规定与继承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与上述《民法典》相同,此处不再重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