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了简化共有关系,防止因外人的介入而使共有人内部关系趋于复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此时共有房屋处于租赁期内,承租人恰好也给出了同样的条件,依照法律有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两者发生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该强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共有人更优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