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房屋租赁市场中存在大量“掰间出租”的情况,这类房屋有多个承租人,每个承租人只租赁房屋的局部。那么局部承租人是否可以主张整个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这一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也争论较大。如果赋予局部承租人整个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多个局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该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相对于整体房屋可独立分割,且承租人单独购买该部分房屋不损害出卖人利益,毫无疑问承租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分割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如分割出卖没有整体出卖价格高)或者不能独立分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功能上来看,如果承租人的解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来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该复函给出的标准也比较模糊,审判中还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全的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经研究认为:目前处理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请你院结合以上因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