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出租人重复签订多个有效的租赁合同时,哪份合同将最终获得履行?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6月30日|分类:房产纠纷 |999人看过


 

法律分析:现今房屋租赁市场供需两热,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可能禁不住诱惑,又以更好的租赁条件(如高租金、长租赁期、租金一次交付)与他人重复签订有效的租赁合同。由于租赁房屋只能由一个承租人占有使用,多个租赁合同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因此,“一屋多租”的,如果多个承租人同时要求履行租赁合同,则需要由法律给出明确的排序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如果承租人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即承租人经出租人交付取得占有,交付行为代表出租人已经开始履行租赁合同,法律不会打破这种已经履行的稳定关系。因此,房屋的使用权首先由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承租人取得;如果承租人是非法占有房屋的,即没有经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自行破门而入取得占有,则不能要求按第一顺位取得房屋使用权。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如果还没有人合法占有房屋,法律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惩罚不履行法定登记义务承租人的目的,规定租赁房屋的使用权由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取得,无论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是否在先。法律这样规定的道理是:由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签订合同在后的承租人可以通过查询得知该房屋已租赁他人,自己再签租赁合同是无法取得使用权的;如果登记备案的承租人签订合同在后,由于该房屋此前没有租赁的登记备案,后签合同的承租人有理由预期他的权利能够实现,法律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这种合理预期。

(3)合同成立在先的。由于同一房屋租赁只能进行一次登记备案,所以不会存在多个承租人都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当所有租赁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法律规定由签订合同在先的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