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未能获得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来说,租赁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因此,出租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如果在得知“一屋多租”的事实后,承租人不愿与出租人继续合作其可以选择直接退出租赁关系,并根据《民法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希望占有使用房屋的,则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与排序,若因排序在后而未取得使用权的,承租人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