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称为“次承租人”。形象地讲,转租是在原租赁合同的“下游”建立一个新的租赁合同,“下游”的水流有多大取决于“上游”,因此,次承租人的权利是受到原租赁合同限制的。其特征是:(1)房屋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发生变化,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随之变更;(2)原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随之解除;(3)次承租人的权利不会大于承租人的权利。
实际生活中,次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原租赁合同条款,尤其要查看承租人租赁期限何时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的规定,即便转租行为是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次承租人的权利也只能小于或等于承租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除非出租人对超过的部分也表示同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