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租赁期间因第三人行为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人行使哪些权利?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6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829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可知,承租人租用房屋后享有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成为租赁房屋的合法占有人。《民法典》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如果租赁期间有第三人对房屋进行侵害活动,影响了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承租人可以以占有人的身份、直接要求该第三人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如果该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已经给承租人带来了损失,承租人还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