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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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时,承租人是否有必要自行维修?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房产纠纷 |714人看过



 

法律分析:租赁期内房屋或设施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承租人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就放任损失不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出租人违反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应该自行维修,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对于放任造成的扩大损失,出租人不负责赔偿。例如,房屋因水龙头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出租人在 1 天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维修义务,则承租人应在第二天自行维修,此时,承租人有权要求租期延后 2 天;如果承租人放任漏水,造成房屋 10 天不能正常使用的,出租人有权只给予 2 天租期延后,扩大的 8 天损失出租人有权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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