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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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房屋存在影响使用的瑕疵仍同意承租的,出租人能否免除瑕疵担保义务?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980人看过



 

法律分析:民法领域奉行“法不禁止便自由”的原则。法律认为每个年满 18周岁,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都是有理性的主体,会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周全。因此,如果承租人明知房屋或屋内设备存在缺陷,仍坚持订立租赁合同的,证明其愿意承担该缺陷带来的不便,法律将这种情况视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此时,出租人可以免除瑕疵担保义务,但免除范围仅限于承租人明知的缺陷。

此外,如果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时是否知晓,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都不能完全免除。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重大缺陷,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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