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镇房屋租赁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有什么想法和要求,只要意见达成一致都可以写在租赁合同中,只要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法律均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根据《民法典》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条的建议性规定,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应当约定的内容有:(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6)租赁期限;(7)房屋维修责任;(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10)房屋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实际生活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房屋租赁合同往往不能全面、有效、明确地约定所有事项,租赁合同中遗漏某些条款的现象是极其常见的。这些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依据法律规定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则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并结合行业习惯定分止争。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维修责任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由出租人履行租赁物即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