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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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公有住房时公共维修基金如何交纳?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836人看过

 

法律分析: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用途是用于楼房公共部位和公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关于公共维修基金的应交数额从 2000 4 1 日起已作调整,按照新的标准,购房人应交纳的数额为购房成本价基价的 2%,售房单位应交纳的数额为多层住宅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

公房的修缮应由公房所有权单位完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 13 条以及第 14 条的规定,公房所有权单位每年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和装修设备的正常使用。使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应配合所有权单位检查和修缮房屋,发现险情,应迅速通知所有权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各级房管机关对公房修缮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倒塌危险的房屋,立即责成所有权单位抢修或通知住房人及时从危房中迁出。因对房屋检查修缮不及时造成事故的,由公房所有权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并追究所有权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十三、公房所有权单位,每年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加强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和装修设备的正常使用,尽量改善房屋住用条件,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使用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应配合所有权单位检查和修缮房屋,发现险情,应迅速通知所有权单位及时妥善处理。

十四、各级房管机关对公房修缮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倒塌危险的房屋,立即责成所有权单位抢修或通知住房人及时从危房中迁出。

因对房屋检查修缮不及时造成事故的,由公房所有权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并追究所有权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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