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第 3 条的相关规定,公房的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只能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印制与颁发证明房屋权属关系、带有确权性质的任何证书。已经颁发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宣布无效、颁发部门或单位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限期将已颁发证书收回、销毁,重新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和领证。就目前现状来看,公房办理权属登记的,应至不动产登记机关领取房屋产权证。
法律依据: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房改售房的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只能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藉口自行印制与颁发证明房屋权属关系,带有确权性质的任何证书。已经颁发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宣布无效;颁发部门(或单位)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限期将已颁发证书收回、销毁;重新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和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