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民法典》对买卖对象的风险转移也采取了交付主义,也就是说,不管交易对象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只要交易对象已经交付,风险就随之转移给实际占有人了。具体到二手房买卖上,二手房买卖的风险转移也是以“交付使用”为界限的。如果卖房者已经把房子交付给了购房者,诸如已经交钥匙,房子毁损的风险就由购房者承担;如果卖房者尚未实际交付房屋,那么房屋损毁的风险就由卖房者承担。
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可以与卖房者在合同中约定,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才视为交付使用。这样一来,在办妥房产证以前,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都将由卖房者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