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实际购房人确实是为了规避限购、限贷政策而签订借名买房委托协议,这种方式是不对的,但是房子最终也没有登记在实际购房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名义购房人名下,所以并没有损害到国家及他人的利益,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到了国家的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进行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只要实际购房人和名义购房人就借名买房委托协议达成一致的、真实的合意,约定内容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就应当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