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谓退房的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退房条件。例如,《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16年版)约定了以下几种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的情形:(1)商品房权利状况与开发商承诺不符,导致不能完成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2)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逾期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仍无法交付的;(3)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的;(4)开发商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房屋进行规划、设计变更,未在 10日内通知购房者的;(5)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经检测不合格的;(6)商品房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部分,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7)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8)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0 年版)也大致约定了以下几种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的情形:(1)开发商未征得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商品房建筑设计的;(2)商品房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约定比例的;(3)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4)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逾期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仍无法交付的;(5)商品房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当然,购房者还可以与开发商约定其他退房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就可以选择退房并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