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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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时如何申请设立登记?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0日|分类:公司法 |341人看过


 

法律分析: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如何设。分公司做出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机关规定且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于总公司的单独的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设立时也要向登记部门明确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员及经营范围等内容,方便有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同时,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 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该条规定了设立分公司的时间要求以及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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